日期:2016-12-23 作者: 浏览量:2119 次
环境执法情况
2016年11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303人次,检查企业点位3622家次,立案281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7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43起,其中涉及大气类26起、水类9起、固体废物类5起、违法建设项目类97起,其他6起。共处罚款1282.52万元;按日连续处罚2起,实施查封扣押9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5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
11月份,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4.2万辆,排查建设施工项目内非道路柴油机械698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409座次,查处超标车84辆、超标机械30台,加油站超标排放6座。
现对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宁河区肖俊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的小电镀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11月15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肖俊明经营的小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洼地自然聚积后排入厂区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经监测,该沟渠废水中重金属锌为17.1mg/l、金属镍为1.12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016年11月16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进行查封。
此外,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条“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16年11月17日,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宁河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6年10月12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中南君悦府项目一期工程2016年10月底开始建设,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2016年11月4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中南君悦府项目一期工程立即停止建设。2016年11月14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0万元。
2016年11月16日,静海区环保局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中南君悦府项目一期工程仍在建设,未履行静海区环保局下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的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016年11月22日,静海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处理。
三、天津市春智装饰板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
2016年11月6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春智装饰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锅炉房1台4蒸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016年11月9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 11月21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016年11月24日,西青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西青区张窝镇派出所处理。
四、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6年11月5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为534mg/m3,超标16.8倍;二氧化硫浓度为671mg/m3,超标2.355倍;氮氧化物浓度为1322mg/m3,超标2.305倍,均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的排放浓度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2016年11月17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0万元。
五、李桂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粉煤灰料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6年10月27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宁河区李桂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的粉煤灰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堆放块状和粉状物料料堆,该料堆属易产生扬尘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016年10月10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016年10月25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2016年10月27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料堆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016年11月9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的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计罚,每日处罚款5万元,累计处罚16天,共处罚款80万元。
六、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9月1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烧结机从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9月13日一直在生产运行,同时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停止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016年11月23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3万元。
此外,2016年12月4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单位2#烧结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静海区分局处理。2016年12月5日,公安静海区分局对该单位2名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七、东方编织(天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6年10月12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东方编织(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485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2016年10月2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5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4.25万元。
八、天津市大洋饲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查封案
2016年11月25日,北辰区环保局对天津市大洋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正在排放大气污染物,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2016年11月28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燃煤锅炉实施了查封。
九、天津鑫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9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对天津鑫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6年11月18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十、天津晶浣纱洗衣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按日计罚案件
2016年10月19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晶浣纱洗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的总排水口废水中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4.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126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6年10月26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11月17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654元。
2016年11月22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经监测,该单位总排水口废水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6.2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53.8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二级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016年12月5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处罚款654元,累计处罚27天,共处罚款17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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