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30 作者: 浏览量:1932 次
案例
2016年7月13日武清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博跃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于2016年7月15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文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铝单板加工制造业务,2013年5月租用现址投产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建有一条喷漆和喷涂共用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喷涂生产线未生产,其他工序正在生产。
法律依据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评”、第十六条 “环保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处罚
8月23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津市博跃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铝单板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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