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20 作者: 浏览量:1428 次
《通知》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面有哪些考虑?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环境保护部已经在畅通举报投诉、强化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表达自身环境诉求的意愿不断加强。但与此同时,官方的社会参与渠道还较为有限,同时缺乏科学、有序的引导,导致部分地区环境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环境保护部已经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布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近期还将出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环保部门和企业均提出详细的信息公开要求。
第二,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提高办理质量。《通知》要求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将结合当前技术现状,逐步拓展举报途径,便利公众参与,降低举报成本。为提高办理质量和透明度,《通知》还要求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第三,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听取公众建议。近年来,什邡等地相继发生了群众抵制和抗议建设项目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虽然诸多环境群体性事件背后原因较为复杂,但社会风险评估不足、公众参与和科学引导不到位仍然是重要因素之一。《通知》提出要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就是要完善重大工程建设前社会风险评估体系,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因素,积极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提前做好沟通、交流和应对的准备。
第四,邀请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长期以来,公众不理解、不支持环境执法现象较为突出,执法外部环境改善程度有限。部分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行风评议长期处于各部门尾部,社会形象不佳。为打破以上困局,合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诉求,《通知》要求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本身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公众通过自主申请或环保部门邀请,参加日常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在体验环境执法工作的同时实施外部监督;二是公众通过关注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以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表达自身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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