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30 作者: 浏览量:1951 次
2016年8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635人次,检查企业、点位3136家次,立案102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93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74起,其中涉及大气类5起、水类8起、固体废物类3起、违法建设项目类52起,其他6起。共处罚款543.11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8月份,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711人次,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3.6万辆,查处超标车41辆;共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44台,对尾气超标的10台机械依法处罚,并责令禁止进场作业。
市环保局对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等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6年8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的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零部件加工,车间内有酸洗磷化工艺,该单位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流至车间排口,与厂内生活废水汇合,经厂内排水井进入总排口最终排至外环境。经监测,车间排口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258㎎/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郝新智炼油加工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6年8月16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郝新智炼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从事废机油蒸馏过滤提炼柴油的经营活动。该加工点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并处置废机油,从2015年12月开始经营至今,共非法处置废机油约100吨。(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项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22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翟梦洪个体氧化厂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6年7月29日,接群众举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区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大队对翟梦洪个体氧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北侧无防渗设施的坑塘。经监测,该单位外排的生产废水含有重金属锌、镍、铬、铜等有毒物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8日,静海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天津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6年7月1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对天津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暗管向厂院西侧围墙外荒地排放洗罐含油废水。经监测,排放水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油/水混合物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禁止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3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7.9772万元。
同时,该单位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7月1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滨海新区分局进行处理。
张新超炼铅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3日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205国道和津围公路交口(格林电动车厂旁)张新超经营的炼铅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炼铅点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拆解、加工利用及炼铅。无工商营业执照、环保手续等任何证照,该炼铅点非法处置的废铅蓄电池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该单位于2016年6月底开始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单位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厂院内露天堆放,堆放点土地未硬化,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废铅蓄电池在厂院内进行拆解,将电池壳和铅板进行分离,部分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电池液(硫酸)撒漏地面,撒漏点地面无防渗漏措施。厂内部分处置后的废铅蓄电池铅板13.38吨,成品铅锭大块共24块,每块1.72吨,小块共13块,每块0.92吨,共计53.24吨。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4日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天津市宁河区祥瑞仓储服务中心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6年8月9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潘庄镇翟玉贵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宁河区祥瑞仓储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蒙精煤仓储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2016年8月29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的煤堆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天津陆星集娱乐有限公司洗衣分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5月27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陆星集娱乐有限公司洗衣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2016年8月10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2.3万元。
固美特(天津)橡胶金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5月30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固美特(天津)橡胶金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营车用减振器制造销售,该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6月17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6年8月1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蓟县东施古乡第二制砖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7月15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蓟县东施古乡第二制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20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6万元。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夜间施工案
016年5月22日夜间23时50分,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东丽区华明街恒大名都5号地块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16年6月27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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