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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环保法今起实施 用法律开启环境治理新篇章 -金沙娱场城app

日期:2015-01-04    作者:    浏览量:1342 次

新修订环保法今起实施

用法律开启环境治理新篇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治污重典将开启中国环境治理的新篇章。与原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新增哪些内容?“最严”表现在哪?实现哪些突破?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新增主要内容

总量控制制度:原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体现。

环评制度:现行环保法中只规定了项目环评,新环保法中增加了规划环评的规定。此外,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按日连续计罚:过去发现一次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目前发现一次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生态保护红线:新增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的保护红线。

史上最严

9种情况领导人应辞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企业负责人逃避监管排污可被行政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按日计罚”是解决长期困扰环境保护执法“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以往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是一次性处罚。新环保法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后,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比如五万元;企业没有按期改正,环保部门要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每天五万元连续处罚,直至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三大领域实现突破

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亮点还在于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在这三大领域均实现了较大突破。

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新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此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对此,原环保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还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同时提出,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这一系列新增内容,必将对下一步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新法增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其中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人人参与环保是其中亮点之一。因为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很多法律主体很有限,而环保法则不一样,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多么不满,我们自己实际上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个分子。新环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环保没有出路。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新环保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责任是什么,政府责任是什么,公民责任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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