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18 作者: 浏览量:2149 次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表1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mg/m3)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餐饮油烟 | 1.0 | 排风管或排气筒 |
5.4.1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5.4.2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46.39 kw,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可按经营场所就餐数量折算,见表2。
表2 餐饮服务单位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基准灶头数(个) | 1 | 2 | 3 | 4 | 5 | 6 |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 | ≤20 | 20~40(含) | 40~90(含) | 90~120(含) | 120~150(含) | >150 |
就餐位>15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4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
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按照gb1848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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