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9 作者: 浏览量:1892 次
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本市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更是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央、市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精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修改完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非常必要。
新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本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2条。相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这一章引人瞩目,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项目建设等均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督促主体责任 落实每半年进行自查
强化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对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增加了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的制度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置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在提高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对设施设备情况进行自查并建档备查。并且要新建在线监控制度,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科技手段,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点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与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网。
明确职责范围 实施专项监管
强化安全生产,避免推诿扯皮,离不开监管职责和管理职责的明确划分。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条例规定,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即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
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土房管、农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实施专项监管。本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商务、教育、卫生、旅游、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条例同时细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规定,新划定了市、区和乡镇三级的权责边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政府共同监管。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新增危化品安全管理一章
记者了解到,经专项整治,列入本市“红、黄、蓝”三张表的2583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绝大部分已完成整改。为巩固整治成果,加大监管力度,新条例专门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章。
在严控危化品企业规划布局方面,条例规定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不得在外环线以内以及各区的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已建成的,应当督促限期搬迁或者转产。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
条例还明确,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和安全须知、灭火方法等注意事项。禁止超范围、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禁止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异地备份。
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重点化工企业,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实时进行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公安交管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划设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在专用车道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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