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9 作者: 浏览量:1486 次
《通知》在企业责任及引导守法方面有哪些考虑?
我国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从以下3个方面进一步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监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成本。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首次明文规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二是引导守法。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有利于环境守法的政策措施,拓展与监管对象沟通联系的渠道和方式,为监管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要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公众监督。一方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另一方面,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环保表达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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