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11 作者: 浏览量:2359 次
天津编制《水污染防治条例》
提出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水环境污染形势,改善和提高天津市水环境质量,天津市人大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并于年初起开展《条例》起草编制工作。
《条例(草案)》共设总则、水污染共同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91条。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条例(草案)》实现多项突破:
一是,严格控制重污染物项目。明确提出了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并首次在水污染防治法规中提出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达到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是,严格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废水管理。将《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的有关内容纳入《条例(草案)》。并针对向河道偷排、异地偷排、污水处理厂接收管网外工业废水等行为,创新性提出“禁止将工业废水运输转移出生产场所”和“禁止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收取收水管网以外的工业废水”等条款及罚则。
三是,提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高盐工业废水要求。明确要求含高盐废水进入污水管网之前应当进行预处理,弥补了日常监管中的空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四是,设置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初步提出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并要求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数据共享。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细化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增设了适用“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强化了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行双罚制。
此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提出船舶污染防治的内容,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明确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权限,首次明确提出了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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