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18 作者: 浏览量:1832 次
代表委员呼吁推动国家环境教育立法
天津环保 | 2016-03-11 17:02
2016/03/09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保局原总工包景岭,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集团董事长王麒,全国政协委员、民盟盟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see前副会长万捷受邀参加了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致公党四川省委共同主办的“推动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媒体交流会”。
今年,有不少两会代表都提出了关于环境教育立法的议案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推动全民环境教育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环境问题是个长期问题、也是全民问题,环境科学科目繁多、内容庞杂,由于教育的缺失,我国民众总体而言环境知识缺乏,环境意识亟待提高,价值体系尚未形成,日常行为亟需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能力仍需提升。这都需要通过科学、系统、长期、全面的教育得以实现。”王麒说,“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有一部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对全国环境教育的开展进行规定和指导,把环境教育变成全民教育,终身教育。”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现,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解决环境问题,尤其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广泛传播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全民行动。万捷认为,“我们应该尽快制定环境教育法,把公众环境教育作为一项投入少、收益高、可持续的环境治理工具,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教育法应对多个政府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合作和支援方面提出要求,确认民间环境教育团体的地位。”包景岭在提案中提出,“同时,应在政府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应确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主管机构,同时规范和设立各级政府环境教育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
参加媒体交流会的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表示,“世界多个国家的环境教育立法可为国家环境就教育立法提供借鉴,环保部宣教中心自2010年起就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基础研究和立法推动工作,宁夏、天津、洛阳、南京、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的环境教育法规和政府文件为国家环境教育立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发言中提到,“任何法的出台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目前,来自社会各界环境教育立法的呼声为环境教育法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环保法领域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则从学者的角度对环境教育立法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环境教育法应该在环境教育人才的培养、环境教育合作机制等方面有相应规定。
来自企业、ngo和高校的多方嘉宾学者都表达了对于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的支持,并一致认为环境教育法应明确环境教育对象,保证公众参与,最终达到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这应作为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环境教育立法的最终目的。
新闻背景链接环境教育现状1、环境教育初步形成体系,尚未规范化和法制化中国的环境教育发端于1973年,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中指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环境意识在内)的基本手段之一,同时提出“到2010年,全国环境教育体系要趋于合理和完善,环境教育制度要达到规范化和法制化”。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系统的环境教育法。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教育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也仅限于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层面,并未涵盖环境教育学科的全部内容,也未覆盖环境教育理应覆盖的全体人民。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保法》对开展环境教育有进一步的规定,但仍未形成科学完备的体系。地方层面,虽有宁夏、天津、洛阳等少数几个省区(市)制定了环境教育条例,但是我国环境教育目前的发展状况与在2010年到达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目标相比还有相当一段距离。2、环境教育立法需求强烈:提升全民保护意识,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没有专门针对全国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环境教育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并且缺乏确定的目的、制度、经费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环境教育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稳定有序的开展,从而也影响着环境教育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国际经验,我国环境教育立法严重滞后,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作用严重不足。应加快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以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工作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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