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26 作者: 浏览量:1465 次
环保部门如何把握自由裁量奖励幅度
《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市民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境违法情节的轻重,规定了四个不同的奖励层级:
(1)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等,给予200元的奖励。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倒废酸;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给予1000元的奖励。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元奖励。
(4)举报人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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