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4 作者: 浏览量:3227 次
震慑污染行为
天津主要媒体设立环境违法曝光专栏
为震慑生态破坏现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警示重点排污单位,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7月13日起,我市在主要媒体设立面向社会环境的违法行为曝光专栏,定期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及落实环保措施不到位现象进行曝光。首期专栏曝光了包括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大气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在内的10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依托新《环保法》、新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移送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约谈和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上半年,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8136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4642家次,立案630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7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423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6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件,实施查封扣押2件。结合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设立曝光专栏,充分发挥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震慑警示作用,真正做到让排污企业不敢排、不能排、不想排,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天津日报》曝光台:
谁在破坏我们的生态环境
曝光10起违法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本市今年以来保持高压态势严打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及各区县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各类污染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了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现向社会曝光10起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1 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
大气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3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的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号炉排放二氧化硫超标,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当日,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万元。
3月11日,市环保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存在二氧化硫超标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金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下达按日连续处罚,自3月4日起至3月11日期间,共8天,每日处罚人民币30万元,共计罚款240万元,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实施了约谈。
2 王铁柱个体废旧塑料加工厂
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
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案
6月5日,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王铁柱个体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针对该厂的违法行为,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月20日、29日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生产。6月30日,静海县环保局联合市场监管、水务、电力、公安、乡镇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该厂实施了强拆,彻底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并查扣了所有原材料成品及生产设施。
3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
违法排污案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武清区王庆坨镇津霸公路北侧,主要从事废纸造纸。4月9日夜,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刑侦局、公安武清分局和武清区环保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制浆和造纸车间正在进行生产,制浆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至厂外东侧渗坑,渗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水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监测数据表明,厂区总排口和厂外渗坑水质严重超标。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上限处罚),武清区政府对其依法实施了停业、关闭,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及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分别实施行政拘留15天。
4 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宜白路供热站
超标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3月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下属的宜白路供热站进行检查,经现场监测,该供热站1号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市环保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时3号锅炉正在运行,但3号锅炉在线监测显示数据与现场取样监测数据不一致,调查发现该供热站在线监测设备探头堵塞,造成数据漂移,属于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该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第二十条“大气防治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保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正常使用防治设施,除限期改正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环保局于4月12日和4月20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超标排放罚款43万元和对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罚款2万元,总计罚款45万元。
5 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5年3月,市刑侦局会同市环保局、公安北辰分局等部门共同破获李宪奎等人污染环境案,该案件被列为公安部2015年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第一批督办案件。
现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宪奎通过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边凤梅将长捷公司生产糖精钠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酸和含酸废水进行非法运输、排放和处置,通过提炼废酸中的铜谋取利益。其间,李宪奎指使、雇佣周则兴、袁福刚等人从事非法运输、排放、处置废酸和含酸废水的具体事宜,自2013年初至2014年底,累计处置、排放废酸3000余吨,排放含酸废水近2万吨。经现场检测,李宪奎等人运输、排放和处置的废酸及含酸废水的ph值均小于1,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而李宪奎等人非法运输、排放、处置废酸和含酸废水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李宪奎等6名犯罪嫌疑人先后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宪奎、袁福刚、周则兴、边凤梅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邹福运、晁祥征取保候审。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万元,并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6 滨海新区天津港联制钉有限公司
偷排污水案
接群众举报,滨海新区公安分局大港刑侦支队会同滨海新区环境局于4月28日0点10分,对位于海滨街联盟村防洪堤南侧的天津港联制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架设一条污水偷排软管,软管从酸洗水储存池排放污水至厂北侧10米外农田排水沟内。排水沟内积存污水长约50米,宽约1米,深约0.3米,环保监测人员在排水管口处采集排水沟水样一组,监测结果表明,水体呈黄色,有异味,ph值为1.0。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处理。
7 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粉尘超标案
5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5月25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在5月24日高炉检修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放粉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6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8 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4月7日,市环保局对位于蓟县经济开发区的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两条浮法玻璃生产线(1号生产线和2号生产线)以及实木玻璃门窗加工项目均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应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未报批环评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处罚款10万元。
9 天津未来特克电子有限公司
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案
3月26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汽车内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漆桶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丽区环保局于6月10日对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并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10 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案
4月1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的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漆桶(危险废物)与生产的下角料、生活垃圾(非危险废物)混合储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宝坻区环保局于6月1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天津中至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沙2004路线js5的版权所有 金沙2004路线js5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