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20 作者: 浏览量:2026 次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自即日起,符合条件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位可申请补助资金。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采用“定额补助”方式,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环保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施策、计划先行、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以浓度定额度”的差别化补助政策,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补助范围
本市辖区内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8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补助资金。
本市辖区内的全部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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