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1-25 作者: 浏览量:3140 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监函[2018]9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我部部署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整治目标不明确、缺乏技术指导、验收销号制度不完善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
各地应将含有废酸、废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废物,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地环境背景值的工业类纳污坑塘作为整治重点。根据纳污坑塘的环境污染状况、土地规划用途、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底泥及周边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目标。原则上应首先控制污染物扩散。坑塘污水异地处理后外排水质应达到相应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要求;原地处理后外排或回灌水体污染物浓度水平应达到周边自然水体的背景值。
二、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实行限期治理
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或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纳污坑塘,应立即采取切断污染源、管控环境风险的措施。
针对工业类纳污坑塘,按照废酸、废油、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等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情况,选择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法,实行水、土同步治理,不应仅采取简单的加药处理和覆土回填等方式进行治理。
针对农村生活类纳污坑塘,可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结合,通过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方式根治农村生活类纳污坑塘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针对养殖类纳污坑塘,可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通过禁养区划定整治、资源利用等方式,改善畜禽废水无序排放现状,消除养殖类纳污坑塘污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合理确定整治工作完成时限,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整治重点、整治目标、任务分工、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专家在纳污坑塘方案编制和实施中的作用,纳污坑塘集中的地区,可组建纳污坑塘整治专家团队,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三、严格验收要求,加大后续监管力度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整治纳污坑塘的验收程序,可由纳污坑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也可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应将整治方案、监测报告、施工报告、验收意见、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归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完成验收的纳污坑塘抽查核实,并予以销号。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整治后的纳污坑塘实施生态修复。通过航拍、遥感、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对完成整治的纳污坑塘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杜绝污染问题反弹。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半年在其政府金沙娱场城app官网上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台账信息、整治方案、整治进展、销号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四、狠抓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可通过签订纳污坑塘排查整治承诺书的形式,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纳污坑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将纳污坑塘排查整治纳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结合环保网格化管理、环保专项行动、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环境投诉举报等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纳污坑塘记入台账,实施整治。
严厉打击向坑塘非法排污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深挖污染源头,对纳污坑塘周边涉酸、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企业重点排查,彻底斩断违法犯罪链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8年 第6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建立健全基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规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现批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 2300-2018)。
该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网址:
网址: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801/t20180123_430203.htm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8年1月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公示
2018-0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我部拟对1个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月22日-2018年1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10-66556430、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一、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天津港-华北石化原油管道工程 | 天津市,河北省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 天津港-华北石化原油管道工程起点位于天津市南疆汇鑫油库,终点为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化末站。设计原油输量700万吨/年,均为地下敷设,采用密闭输送工艺。项目在天津市境内途径滨海新区和静海区,天津境内线路共计84.4km,采用密闭输送工艺。天津段无站场工程,设置阀室4座,其中监控阀室3座,手动阀室1座。在河北省境内途径沧州市和廊坊市,河北省境内线路共计103.6km,河北省境内设青县中间站、华北石化末站2座站场。 | 1. 工程距离居民区较近的地段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站场外输泵、加热炉等选择低噪声设备,降低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2. 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弃土、弃渣全部回填利用;运行期华北石化末站生活垃圾依托华北石化公司处理,青县中间站生活垃圾由青县快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首先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后运至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调查单位共发放个人公众意见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9份,参与本次调查的群众均来自项目环境敏感目标中提及的村镇。调查结果表明,在个人调查中,100%的被调查者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持满意或基本满意态度。调查单位与对管道近距离保护区主管部门进行团体公众意见调查,保护区主管部门均表示本工程未对保护区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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