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06 作者: 浏览量:2073 次
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和《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3个配套文件。本微信号将一一解读以上三个配套文件,使广大朋友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环保动态,更好的支持、参与环保。
解读之一:《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
五种情形,从重处罚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以下称《规范》)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5.超标量大,危害面广。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规范》还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和管理制度、达标排放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采用表格式按类别、情节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分档,分别制定了超标超总量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此外,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在执行本规范的基础上,依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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