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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金沙娱场城app

日期:2015-05-13    作者:    浏览量:2097 次

为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出台政策,本市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对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调整后,本市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0元;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0元。


差别收费排放越大罚得越多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烟尘和粉尘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烟尘、一般性粉尘,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按照排放浓度值与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的比例(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以下(含20%)的,或燃煤设施达到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征收标准的10%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至50%(含5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的50%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50%至100%(含10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超过100%的,按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双减双排谎报双倍计罚


对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不含施工工地)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对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及其他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按照规定,对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按最大排放量核定,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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